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以下单位是不能够单独承担刑事责任的:
1. 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国家机关和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在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军事单位。军事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政治性质的团体。政治性质的团体在其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其违法行为应当由直接负责的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应对单位本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单位就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它们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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