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单位犯罪的追究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1.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法律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最高领导,在单位犯罪中负有重大责任。他们制定和组织执行违法犯罪的决策,是单位犯罪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因此,法律规定单位犯罪时,应当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主管人员是指分管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在单位具有重要决策权和执行权。他们往往参与或者知情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犯罪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虽然不是单位的最高领导,但在单位犯罪中起到直接执行作用的人员。他们直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其他直接责任人
除了单位负责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包括:
(1) 在单位犯罪中起到直接实施作用的人员,如直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2) 虽然不是单位领导,但在单位犯罪中起到重要筹划、决策作用的人员。
(3) 明知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尽到阻止、报告义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虽然不是单位的最高领导,但其行为对单位犯罪起到关键作用,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共同犯罪人员
在单位犯罪中,除了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还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这包括:
(1) 单位内部多人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
(2) 单位负责人与单位外部人员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
对于这些共同犯罪的人员,也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大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教唆或者帮助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
除了直接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员,单位犯罪中还可能存在教唆或者帮助实施犯罪的人员,如提供犯罪工具、提供犯罪信息等。对于这些人员,虽然其行为不构成直接参与,但仍应当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刑法在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上采取了全面、严格的态度。除了单位本身,单位犯罪的各种责任主体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惩治单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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