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分类依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主要从结构形式和作用分工两个维度进行划分。以下为具体分类及扩展说明:

1. 结伙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临时纠集实施犯罪,组织松散、无预谋。
2. 聚众型共同犯罪:首要分子组织、策划多人参与(如聚众斗殴)。
3. 集团型共同犯罪:三人以上组成稳定犯罪组织,具层级性与持续性(例:黑社会性质组织)。
| 类型 | 定义 | 特征 | 法律依据 |
|---|---|---|---|
| 组织、领导犯罪或起主要作用者 | 承担全部或主要刑事责任 | 刑法第26条 | |
| 从犯 | 辅助或次要作用者 | 应减轻、从轻处罚 | 刑法第27条 |
| 胁从犯 | 被胁迫参加犯罪者 | 依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 刑法第28条 |
| 教唆犯 | 故意引发他人犯意者 | 按所教唆罪定罪,可从轻或减轻 | 刑法第29条 |
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另论);
主观要件: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相互知悉且意愿协同;
客观要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与结果具因果关系。
精准区分共同犯罪类型能明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从严惩处,从犯/胁从犯从宽处理;
2. 集团犯罪重点打击组织者、领导者;
3. 教唆犯需结合被教唆者是否实行犯罪判定责任。
(注:分类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张明楷《刑法学》理论体系)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