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逮捕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证据条件
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证据需达到“有证据证明”的初步标准,不要求达到定罪量刑的充分程度,但需排除合理怀疑的迹象。
2. 罪责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一般不适用逮捕,但存在特定社会危险性的除外。
3. 社会危险性条件
以下情形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可能毁灭、伪据或干扰证人作证;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 企图自杀或逃跑。
4. 必要性原则
即使符合前述条件,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则不应逮捕。检察机关需评估必要性,避免“以捕代侦”。
特殊情形:
重罪逮捕: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再犯的,可直接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
违反强制措施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转逮捕。
程序延伸:
逮捕需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逮捕后需在24小时内讯问并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情形)。对不当逮捕,嫌疑人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司法实践考量:
近年来强调“少捕慎诉慎押”政策,2022年最高检明确对轻罪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但需综合评估社会风险与证据固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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