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参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实务要点: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单位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参与诉讼。若上述人员涉嫌犯罪,则由检察机关或法院另行指定诉讼代表人。
2. 诉讼代表人需提交单位授权文件,其诉讼行为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诉讼代表人不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但不得与单位利益存在实质性冲突。
二、强制措施适用
1. 对单位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但不适用人身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涉案财物采取保全措施。
2.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反洗钱法》第26条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期限不得超过48小时。
三、审查起诉阶段
1. 检察机关需审查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适用性,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其他成员的责任。
2. 单位可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卷宗材料,提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四、审判程序特点
1. 单位犯罪案件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简易程序。
2. 庭审中需查明单位犯罪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重点审查单位决策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缺陷。
五、刑事合规激励
1. 依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单位可通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争取从宽处理。
2. 合规整改需经第三方组织评估,检察机关可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六、执行阶段特殊性
1. 单位被判处罚金的,执行时应保留必要生产经营资金。
2. 对吊销执照的单位,需依据《公司法》第186条进行清算程序。
实务中需注意:单位合并/分立后的责任承继、境外单位的诉讼地位确认、集团公司责任划分等复杂情形。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了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辩护时需重点关注主观要素的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应注重电子数据、会议纪要等反映单位集体决策过程的材料,同时注意区分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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