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理论中重要的概念,指犯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及相关法律要点:
1. 犯罪预备
- 定义: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 法律依据:《刑法》第22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表现形式:购置作案工具、踩点、制定犯罪计划等。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区分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界限。
2. 犯罪未遂
- 构成要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具有实现犯罪的可能性。
- 分类学理上分为:
*实行终了未遂*(如投毒后受害人未饮用)与*未实行终了未遂*(如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能犯未遂*(客观上可能完成)与*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或对象不能)。
- 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犯罪中止
- 核心特征:自动性(自愿放弃)、时间性(既遂前)、有效性(防止结果发生)。
- 分类:预备阶段中止与实行阶段中止;消极中止(停止行为)与积极中止(采取补救措施)。
- 特殊情形: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止需有效阻止整体犯罪完成方可认定。
- 法律后果:《刑法》第24条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 特殊争议形态
- *不能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导致的绝对不能犯(如用白糖当)与相对不能犯。我国司法实践通常按未遂处理,但学界对是否应罚存在客观危险说与主观说之争。
- *中止未遂*:行为人主观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实际上客观上已不能完成的情形,德国刑法有专门规定,我国通说按中止认定。
理论延伸:
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涉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表现。司法实践中需注意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停止犯罪的主动性,而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着手"实行构成要件行为。对于犯罪形态的判断可能影响追诉时效起算点,如预备犯的时效从预备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我国刑法对未完成形态的处罚体现宽严相济政策:预备犯处罚最轻反映刑法谦抑性,中止犯减免处罚鼓励犯罪阻断,未遂犯处罚力度界于二者之间。当代刑法理论还关注未完成形态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作为量刑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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