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先起诉从犯的情形通常基于以下法律和实践层面的考量:
1. 证据链条的构建
从犯的认罪或供述往往能提供关键证据,指向的犯罪事实。尤其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可能直接参与实施或了解犯罪细节,其证言能帮助司法机关完善证据体系。例如,贪污案件中,从犯对资金流向的指认可能成为突破心理防线的突破口。
2. 分化瓦解犯罪团伙
优先起诉从犯可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从宽处理(如减轻处罚或不起诉)换取其配合调查。这种策略能有效瓦解共犯间的信任关系,加速案件侦破。《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3. 诉讼效率的考量
若在逃或反侦查能力强,先起诉到案的从犯可避免诉讼拖延。例如跨国案件中,隐匿境外时,对已抓获的从犯提起诉讼能及时惩处部分犯罪,同时保留对的追诉权。
4. 罪责层级的区分
从犯的起诉书可能包含对作用的指控,为后续起诉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从犯的判决书常会认定主从犯关系,如《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认定对的量刑具有参照意义。
5. 程序法上的必要性
部分案件需通过从犯审理排除程序障碍。例如,当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先审理从犯可明确管辖法院;或当涉嫌其他犯罪需另案处理时,分案起诉能避免审理混乱。
延伸知识点:
我国共同犯罪理论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实务中仍需区分主从犯的实质作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允许分案起诉,但要求“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
从犯先行判决可能引发“污点证人”问题,需注意审查其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这种起诉策略本质上是司法机关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效率之间的平衡选择,需严格遵循法定证明标准,避免片面追求率导致的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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