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在中国刑法中依据其参与犯罪的行为性质和作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需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其处罚较重。例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被判处更严厉的刑罚。
2.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如提供工具、望风等。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对犯罪的促成程度。
3.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需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认定时需考察胁迫程度(如暴力、威胁是否足以抑制反抗)及其主观恶性。
4. 教唆犯
故意引诱、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若起主要作用按论处,次要作用则按从犯论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扩展知识
集团犯罪中的角色分化:犯罪集团常存在层级结构,除外,可能还有“实行犯”“策划犯”等具体分工。
片面共犯问题:一方暗中协助另一方犯罪但无意思联络,中国刑法未明确规定,学界存在是否追究责任的争议。
承继共犯:中途加入犯罪的行为人,仅对加入后的行为担责,但对加入时是否明知先前事实可能影响量刑。
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综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因果关系,司法机关会通过证据链区分各行为人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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