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的受理涉及多个司法和执法部门,具体分工依据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及诉讼阶段而有所不同,主要受理部门包括:
1. 公安机关
绝大多数单位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支队/大队)受理,尤其是涉及金融诈骗、、税务犯罪、非法经营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初期侦查、证据收集及提请批准逮捕。
2. 人民检察院
- 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单位犯罪案件审查逮捕。
- 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直接受理案件:若单位犯罪涉及贪污贿赂、渎职等由检察院管辖的罪名(如单位行贿罪),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或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3.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单位犯罪的刑罚包括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个人刑罚。
4. 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
如单位涉嫌由海关缉私局侦查,涉税犯罪由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贿赂等行为调查后可移交司法机关。
5. 监察委员会
若单位犯罪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交织,监委可介入调查公职人员责任,但单位犯罪主体仍由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要点:
双重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0-31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责任人处以自由刑或罚金。
管辖争议处理:跨区域或涉及特殊领域(如证券犯罪)的案件可能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由专门机构(如证监会)配合调查。
合规免责可能性:部分案件若单位证明已建立有效合规体系,可能减轻处罚(试点中的企业合规改革)。
涉外因素:涉及外资企业的犯罪可能需协调外汇管理、商务部门介入。
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如单位意志认定)较自然人犯罪更复杂,需结合书面文件、会议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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