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刑罚”主要规定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而非具体罪名。但根据立法体系,刑罚类型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主刑(独立适用的基本刑罚)
1. 管制
-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自由,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期限为3个月至2年。犯罪人需遵守会客、迁居等限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情形。
2. 拘役
- 短期剥夺自由,刑期1个月至6个月;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
3. 有期徒刑
- 剥夺自由并进行劳动改造,刑期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最高25年)。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刑期,是实践中适用最广泛的刑种。
4. 无期徒刑
- 终身剥夺自由,但可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释放。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需判处死刑的罪犯,如部分贪污、故意案件。
5. 死刑
- 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死缓)。适用极严重罪行(如暴恐犯罪、恶性),对审判时怀孕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排除适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
二、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1. 罚金
- 强制缴纳金钱,适用于经济犯罪(如诈骗、贪污)或贪利型犯罪,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及支付能力确定。
2. 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期限1年至终身。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可附加适用。
3. 没收财产
- 全部或部分没收个人财产,针对重大经济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需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4. 驱逐出境
- 针对犯罪的外国人,附加或独立适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驱逐。
其他重要规定
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法》第37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罚的情形。
职业禁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时可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刑法》第38条、第72条)。
刑罚的适用需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考虑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刑罚的具体裁量还需结合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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