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判断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问题,通常以“四要件”或“三阶层”理论为基础。以下从中国刑法通说(四要件)展开具体分析,并结合实务要点:

一、犯罪客体
指刑法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需具体化判断:
1. 社会关系的特定性:如故意罪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客体错误可能影响罪名认定(如误将公共财物当作私人财物盗窃,仍构成盗窃罪但客体认识偏差可能导致未遂)。
2. 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区别:对象是客体的物质载体(如被毁坏的财物),但某些犯罪无具体对象(如脱逃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需重点审查:
1. 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不作为犯需具备作为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要求、先行行为等)。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其死亡,构成故意罪的不作为犯。
2. 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需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必然联系。如甲重伤乙后乙因医疗事故死亡,若医疗差错属重大过失,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
1. 刑事责任年龄:
- 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仅对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负刑责(需最高检核准)。
2. 特殊主体要件:如贪污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特定身份者可能构成共犯。
3.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如环境污染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罪过形式:
- 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如为防盗私拉电网致路人死亡);
- 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如司机未检查刹车导致事故)。
2. 认识错误处理:
- 法律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偷税是道德问题)不影响定罪;
- 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白糖当)可能构成未遂。
实务扩展要点
1. 排除犯罪性事由:正当需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及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 犯罪形态认定:预备、未遂、中止的区分关键在行为人意志与客观障碍的影响。如盗窃时因害怕报警而停止属“能而不欲”,构成中止。
3. 共同犯罪中的构成变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片面共犯(一方暗中帮助)需结合具体罪名判断。
犯罪构成的判断需结合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个案证据链,尤其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中学生偷窃同学少量财物且及时归还,可能适用治安处罚而非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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