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存在多种类型的犯罪人,可根据其作用和责任程度分类。以下为主要类型:
1.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人员。通常对犯罪的完成起决定性作用,需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从犯
包括帮助犯和次要实行犯。帮助犯提供工具、信息等辅助支持;次要实行犯参与直接实施犯罪但作用较小。《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 胁从犯
因暴力胁迫或精神强制参与犯罪,但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者。《刑法》第28条要求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需注意与完全受胁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区分。
4. 教唆犯
通过诱导、怂恿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共同犯罪论处;若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可单独定罪(未遂)。教唆不满18周岁者犯罪应从重处罚。
5. 集团犯罪中的特殊主体
-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核心策划者,对集团整体活动负责。
- 骨干成员:频繁参与犯罪,作用仅次于首要分子。
- 一般参加者:受指派参与具体犯罪,责任相对较轻。
6. 承继共犯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中途加入的行为人,对其加入后的犯罪行为承担共犯责任。
7. 片面共犯
一方暗中协助另一方犯罪,但另一方无共同故意。中国刑法对此未明文规定,理论上存在争议。
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联络与客观行为贡献。司法实践中,还可能涉及身份犯(如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主体)与对合犯(如行贿与受贿双方)等特殊形态。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实际作用、分工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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