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
一、假释的实质条件
1. 执行刑期要求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申请。
- 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限制(如重大立功表现或国家利益需要)。
2. 悔改表现认定
- 需同时满足四项标准: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与文化技术学习。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确有悔改表现”需有持续性的行为佐证,如多次获得表扬、立功等。
二、禁止假释的情形
1. 不得假释;
2. 因故意、、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原则上不得假释(除非经特别程序核准)。
三、假释程序要点
1. 提请阶段
- 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附具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证据、心理评估报告等。
- 对需突破法定执行刑期限制的,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2. 审理程序
- 法院采用合议庭审理,重点审查罪犯再犯罪风险及社会影响。
- 需公示并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四、假释考验期与监管
1. 考验期为剩余未执行刑期,自假释之日起算;
2. 假释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监管,需定期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居所变更等限制;
3. 违反监管规定的可撤销假释,重新收监;犯新罪的应数罪并罚。
五、实务注意事项
假释与减刑可协同适用,但减刑后需重新计算假释的刑期条件;
老年、未成年、残疾罪犯的假释可酌情从宽,但需严格评估社会危害性;
部分省份试点电子监控(如电子脚镣)强化动态监管。
假释制度旨在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但其适用需平衡社会安全与司法救济,实践中需严格审查实质条件与程序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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