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刑法中,死刑适用于极少数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 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2. 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
3. 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组织、策划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暴力犯罪
4. 故意罪(刑法第232条):情节特别恶劣的预谋、杀害多人、手段特别残忍等。
5. 罪(刑法第236条):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如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
6.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入户抢劫、抢劫金融机构、抢劫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
三、犯罪
7. 、贩卖、运输、制造罪(刑法第347条):涉及或50克以上,或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等情节。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8.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刑法第114-115条):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9.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
10. 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危及飞行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贪污贿赂犯罪
11. 贪污罪、受贿罪(刑法第382-383条、第385条):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如贪污救灾款物、受贿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六、其他严重犯罪
12.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致使架人死亡或杀害架人。
13.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情节特别严重(如拐卖多人、造成被害人死亡)。
死刑适用原则
严格限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经济犯罪死刑罪名,现行刑法保留死刑的罪名约46个,实际执行中贯彻"少杀、慎杀"政策。
复核程序:所有死刑案件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可能启动死刑复核听证程序。
执行方式:采用注射或决,实践中逐步以注射为主。
特殊规定
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满后通常减为无期徒刑。
例外群体: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及75岁以上老年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不适用死刑。
中国法律对死刑的适用始终强调证据的确实充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近年来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缩小了死刑适用范围,并在立法层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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