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与“坐飞机”相关的常见罪名包括以下几个概念和可能的刑罚情形:
1. 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损坏的,可判处死刑。劫持行为直接危害航空安全和乘客生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乘客斗殴或攻击机组人员可能构成此罪。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谎称飞机上有等虚假信息,导致航班备降、延误或引发恐慌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类行为严重扰乱航空秩序。
4.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破坏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导致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5.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违反规定携带、、等乘机,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扩展知识:
国际航空刑法适用《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条约,中国刑法对境内或中国注册航空器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航空犯罪多为行为犯(如劫机罪),只要实施行为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
司法实践中,乘客因“机闹”(如霸占座位、殴打机组)可能被治安处罚,若后果严重则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
航空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罪名刑罚普遍较重,体现法律对公共安全领域的高压态度。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