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发生工伤后,鉴定流程及责任方涉及多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主体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员工或家属需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单位)或1年内(个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附劳动合同、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1.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认定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员工或家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医学专家和社保代表组成,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估伤残等级(1-10级)。
2. 重新鉴定与复查
对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省级委员会申请复鉴。伤残情况变化可申请复查,周期为1-2年。
三、注意事项
证据留存:及时保留现场照片、医疗记录、工友证言等。
时效要求:超期申请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法律援助:可联系当地工会或12348法律热线获取帮助。
特殊情况:未参保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可通过劳动仲裁追偿。
四、扩展知识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若单位逃避责任,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建筑行业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总承包方负代缴义务。
法律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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