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1.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可能单独实施犯罪,也可能纠集他人参与,需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刑法明确对从重处罚,尤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承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2.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分为两类:
- 次要实行犯:直接参与犯罪但作用较轻,如盗窃中望风者。
- 帮助犯:提供工具、信息等非实行行为支持(如准备凶器)。刑法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胁从犯
因受暴力胁迫或精神强制而参与犯罪的人。其主观恶性较小,刑法规定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需注意:若最初被胁迫,后主动参与,可能转化为从犯或。
4. 教唆犯
以劝说、利诱等方式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处罚分三种情况:
- 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则按共犯论处。
- 被教唆人未犯罪,教唆犯可减轻处罚。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扩展要点: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多次犯罪成立的固定组织,与其他成员责任区别显著。
片面共犯:一方明知参与他人犯罪而暗中协助,理论上有争议,司法可能认定单向帮助构成共犯。
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无特定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如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时,可能构成共犯但罪名各异。
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联络与客观行为贡献,不同分工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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