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涉及金额的大小。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为参赌人提供、场所、彩票或者其他形式的,或者以组织者、参赌人员、工具供应者等名义从事活动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并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即可构成犯罪: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参赌人数超过三十人;或者赌资数额超过三十万元;或者利用非法进行的。
二、情节严重的:参赌人数超过数十人;或者赌资数额超过数万元;或者通过者协议确定输赢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罪的构成与金额的多少无直接关系,而是与参赌人数、赌资数额以及方式有关。即使金额较少,只要参赌人数较多或者利用非法进行,也可以构成犯罪。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被认定为轻微罪的情形也是存在的。根据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规定,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轻微罪:赌资为一百元以下、或者一百元至五百元的;具体作案行为为参与网络、或者低档次,且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这也再次说明,犯罪的构成并不仅仅依赖于金额的多少,还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对于犯罪的构成来说,金额的多少并不是唯一或者主要的构成要件,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人数、赌资数额、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犯罪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活动涉及的人数、资金规模以及其他危害程度。无论金额多少,只要符合构成要件,都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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