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与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差异体现在法律术语的界定、适用范围及理论体系上。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术语来源与理论体系
共同犯罪:是中国刑法中的法定概念,规定于《刑法》第25条,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强调犯罪的整体性和参与者之间的主观联络。
共犯:更多是刑法理论上的术语,源于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刑法),通常指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如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直接实施犯罪者)相对。中国刑法未直接使用“共犯”一词,但在学理讨论中常沿用这一分类。
2. 构成要件与范围
共同犯罪:要求参与者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协同行为,无论分工如何(实行、组织、教唆、帮助),均纳入同一犯罪构成评价。例如,抢劫中望风者与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
共犯(学理意义):通常限定为教唆犯、帮助犯等非实行行为,需依赖正犯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其成立条件更严格,如教唆需有“双重故意”(教唆故意+对正犯实施的故意)。
3. 刑事责任承担
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担责任(、从犯、胁从犯),可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共犯(教唆、帮助)的责任通常从属于正犯,如正犯未实行犯罪,教唆犯可能成立未遂(中国《刑法》第29条第2款)。
4. 法律条文的具体体现
中国刑法第25-29条系统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包括主从犯划分、教唆犯处罚等,而“共犯”概念散见于学理对教唆、帮助行为的分析中。
德日刑法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中国则更侧重共同犯罪的整体评价。
扩展知识
片面共犯:指一方明知参与他人犯罪而暗中帮助,另一方无共同故意。中国实务中可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如帮助者),但理论存在争议。
过失共同犯罪:中国刑法不承认,但司法解释对共同过失导致损害的情形(如重大责任事故)可能酌情追究多方责任。
共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本质在于术语体系与法律传统的差异,中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为核心,兼顾学理上的共犯分类,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判断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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