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缺席会对案件的审理、证据认定、责任划分等环节产生多重影响,具体情况需结合缺席原因、诉讼阶段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以下是主要法律后果及实务要点:

一、程序法层面
1. 缺席审判的适用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若嫌疑人逃匿境外且超过1年未到案,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其他类型犯罪原则上不适用刑事缺席审判,但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拟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 民事赔偿部分可通过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95条)。
2. 证据链断裂风险
- 未到案共犯的供述缺失可能导致印证规则适用困难(《刑事诉讼法》第55条),检察机关常通过其他共犯供述、客观证据构建间接证据体系补救。
3. 审理期限延长
- 侦查阶段需通过通缉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3条)或国际刑警红色通报追逃,审查起诉期限可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2条)。
二、实体法影响
1. 责任认定差异化
- 到案者可能被认定为"作用更为突出",从重处罚风险增加。实务中法院常引用《刑法》第26条规定,将未到案共犯的责任转嫁至已到案者。
- 犯罪数额认定可能采用"就低原则",如犯罪中仅按现场查获量认定(《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 量刑失衡现象
- 已决犯刑期可能因后续共犯到案而再审调整(《刑诉法解释》第472条),但实践中再审启动率不足5%。
3. 违法所得处理障碍
- 共同犯罪中涉案财物权属难以彻底查清时,法院可能裁定中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部分共犯死亡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终止审理,但生效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可作为其他共犯的量刑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95条)。
2. 另案处理机制
- 分案审理时,前案判决书对共同犯罪事实的认定对后案具有拘束力(《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4条)。
3. 辩护权保障
- 未到案共犯的辩护人可申请查阅卷宗(《法律援助法》第48条),但不得代为行使质证权。
四、跨国犯罪特殊规则
1. 引渡障碍下的替代措施
- 可通过境外取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视频讯问(《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范本第9条)获取证据,但境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程序(《刑诉法解释》第77条)。
2. 量刑平衡技术
- 法院可能作出"net verdict"(净判决),预留对未到案共犯的量刑空间(参考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525条)。
实务中需注意:共同犯罪人长期未到案可能导致追诉时效届满(《刑法》第87条),但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90条)。2018年"红通人员"黄海勇案首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没收程序,彰显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司法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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