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其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逃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逃税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一、逃税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认定逃税共同犯罪,首先需证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的形成可以通过明示的通谋,也可以通过默示的默契。例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人员制作虚假账目,双方对逃税行为心照不宣,即可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
二、逃税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表现为分工合作,例如,一人负责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另一人负责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同,但都是整个逃税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共同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结果。
三、主体身份的认定
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在共同犯罪中,非纳税人和非扣缴义务人同样可以构成逃税罪的共犯。例如,税务代理人、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如果为纳税人提供帮助,教唆、协助其逃避缴纳税款,并从中获利或明知故犯,则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犯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逃税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共犯类型 | 行为方式 | 举例说明 |
|---|---|---|
| 组织、策划、指挥逃税行为 | 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并指挥财务人员做假账 | |
| 教唆犯 | 唆使、引诱本无逃税意图的人产生犯意 | 税务顾问建议老板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税 |
| 帮助犯 | 为逃税提供便利、帮助 | 银行职员协助转移隐匿逃税资金 |
| 实行犯 | 直接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 | 会计具体操作伪造记账凭证 |
五、认定中的难点与注意事项
1. 单位犯罪与个人共犯的区分:如果逃税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单位内部成员之间一般不另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是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但如果单位内部成员超出单位意志范围,另行勾结实施逃税,则可能另行构成个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2. “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同样适用于共同犯罪中的各个行为人。但需注意,该条款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
3. 责任大小的区分:在共同犯罪中,应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区分和从犯,予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对于受指派、命令参与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总结
综上所述,逃税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必须紧扣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两个核心要件,并结合各行为人的具体身份、作用进行实质性判断。司法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各共犯之间的责任界限,确保罚当其罪,有效维护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