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判断犯罪形态是否存在异常,核心在于审查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是否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行为人自身意志的影响而出现了与典型犯罪进程不符的停顿或结果。这种“异常”通常表现为犯罪未能完成,或者虽然完成但过程存在显著偏差。

一、 判断犯罪形态异常的核心要素
判断犯罪形态是否异常,需从主观意志和客观原因两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1. 基于行为人意志的异常
犯罪行为因行为人自身意志而停止,通常构成犯罪中止。判断其是否“异常”,关键在于区分“能为而不欲”与“欲为而不能”。
2. 基于意志以外原因的异常
犯罪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通常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判断其“异常”性,主要在于评估“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否达到足以阻止犯罪完成的程度。
二、 常见犯罪形态异常的具体情形分析
以下表格归纳了实践中几种典型的犯罪形态异常情形及其判定要点:
| 异常情形类型 | 具体表现 | 形态判定关键 | 示例 |
|---|---|---|---|
| 基于认识错误的停止 | 行为人因对客观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无法继续犯罪或犯罪必败露而放弃。 | 错误认识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其犯罪意志的程度。若错误认识是其放弃的主要、决定性原因,则属意志以外原因,定未遂;若其仍有可能继续却主动放弃,则可能定中止。 | 入户盗窃,误听到警车声(实为救护车)而仓皇逃离。通常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恐惧被抓属于意志以外原因)。 |
| 因轻微障碍而停止 | 存在外界障碍,但该障碍在客观上并不足以阻止犯罪完成,行为人却因此放弃。 |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认为障碍巨大无法克服(未遂),还是虽有障碍但仍有机会却自愿放弃(中止)。 | 意图,被害人轻微反抗并呵斥,行为人本可轻易制伏却因心生怜悯或恐惧而放弃。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
| 结果提前实现或延后发生 | 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导致多个结果,但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预想的犯罪进程不一致。 | 运用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范围理论进行判断。是否符合“概括故意”或“事前故意”的情形。 | 意图而推人落水,被害人实际因头部撞到礁石(而非溺水)死亡。若撞击死亡结果在其故意范围内,仍定故意既遂。 |
| 不能犯(工具不能与对象不能) | 行为人使用了根本不能犯既遂的工具或方法,或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 | 区分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与相对不能犯(构成犯罪未遂)。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客观上的危险性及其程度。 | 用没有的射击他人(工具不能),或误将尸体当活人杀害(对象不能)。通说认为具有具体危险时构成犯罪未遂。 |
三、 司法实践中判断异常形态的方
要准确判断犯罪形态中的异常,司法人员应遵循以下步骤:
1. 事实重构:首先必须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特别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过程、时间节点、行为人与外界的互动等。
2. 主观意图探查:通过行为人的供述、辩解、事前准备、事后表现等证据,综合判断其停止犯罪时的真实心理状态,是“自愿”还是“被迫”。
3. 客观障碍评估:对导致犯罪停止的外界因素进行客观评估,判断其是否在事实上以及在当时行为人的认知中,达到了足以阻止犯罪完成的程度。
4. 规范评价:将查明的事实与刑法规范中的犯罪形态定义进行比对,最终作出是预备、未遂、中止还是既遂的法律认定。对于疑难案件,应把握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疑罪时作出轻缓认定。
总之,犯罪形态中的“异常”是一个相对概念,其本质是犯罪进程因主客观因素的复杂交织而偏离了“标准”模式。精准判断需要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客观障碍之间的互动关系,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别化、实质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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