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1. 不足以构成独立的著作的日常商业标识、简单明了的文字信息、常用的公式、常见的条例以及其他一般性规则等;
2. 公共领域的作品,如传统文化、历史事件等;
3. 一般商业文件及其它由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办理公务而进行的编制、出版的表格、时间表、若干通告、测验、答卷等;
4. 法律、行政、法规、决议以及任何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文字作品,但要注意书面形式有所表达的表现力和审美要求,本身是需要受到保护的;
5. 在法律上起保护作用的,不是通过表现形式而是通过具体表达享有保护权的权利信息、商号标志等的作品;
6. 货币、金币、证章、勋章、缝章、徽章等官方颁布的货币、徽章标志、证券、最终服务通信服务标志等公众性行政标志,但商标除外;
7. 简单的商标或标志等属于传统知识或传统文化的标志与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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