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次发表的公开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编译、翻译、汇编以及其他必要的权利。这表明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各项权利,包括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表演等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体现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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