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包括:
1. 公开表演:指在公共场所或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公众直接展示、演奏、表演、朗诵等活动。
2. 录音、录像表演:指将表演者的表演记录成音像制品,然后通过制品传播。
3. 改编、翻译表演: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排或翻译,再进行表演。
4. 广播、电视播放表演:指通过广播、电视等传媒将表演传播给广大观众。
5. 网络的表演:指通过互联网传播音视频内容的表演行为。
这些表演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受到保护,表演者可以享有相关的著作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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