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人或团队,在法律上以作者或制作人的身份来行使权利。具体来说,著作权的归属权和行使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影视作品是由具体的作者或制作人独立完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权和行使权,即权利人,可以是编剧、导演、主演、摄影师、美术指导等。
以电影《让飞》为例,电影的编剧是严歌苓,导演是姜文,主演包括姜文、葛优、周涌等,影片的摄影师是朱卫国,美术指导是宁峰。这些人的权利归属和行使权是针对他们负责的部分,如严歌苓负责编剧,就是对电影中剧情、对话等部分的著作权的归属人和行使人,姜文负责导演,就是对影片整体的著作权的归属人和行使人。
第二种情况是影视作品是由团队或公司完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权和行使权,即权利人,可以是影视制作公司或制片公司。
以电影《流浪地球》为例,电影的出品公司为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制片人为龚峰和吴京,导演为郭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司或个人是电影整体的著作权的归属人和行使人。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合同约定。在合同中,双方可以对权利的归属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时间、报酬等进行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合同的约定不能侵犯著作人的著作权,也不能侵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发行权、展示权、改编权等。这些权利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也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总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有法律规定,也有合同约定。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注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著作人的创作成果,并使影视作品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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