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顺应国内外经济、科技发展需求的重要立法调整,核心目标是提升专利质量、强化权益保护、优化专利制度,并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以下是具体的修改动因及相关扩展内容:

一、修改的主要动因
1. 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需求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将自主创新作为核心战略,需通过专利法完善激励创新机制。
2. 与国际规则协调的需要
适应《TRIPS协定》及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要求,新增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第26条)。
3. 解决实践突出问题
遏制低质量专利申请、滥用专利权等现象,例如引入绝对新颖性标准(第22条)、限制重复授权(第9条)。
4. 强化公共健康保障
明确以公共健康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制度(第50-52条),呼应《多哈宣言》关于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的平衡原则。
5. 加强执法与力度
提高侵权赔偿上限(第65条),增设法定赔偿(1万-100万元),并引入惩罚性赔偿(2020年第四次修改中进一步强化)。
| 关键修改领域 | 修改前条款 | 第三次修改后变化 |
|---|---|---|
| 新颖性标准 | 混合新颖性(国内公开+全球出版物) | 绝对新颖性(全球范围公开均影响新颖性) |
| 强制许可 | 仅限未实施、垄断等情形 | 新增公共健康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
| 侵权赔偿 | 无明确法定赔偿上限 | 法定赔偿1万-100万元,引入举证妨碍规则 |
| 例外条款 | 未规定Bolar例外 | 新增Bolar例外(为行政审批目的的药品/医疗器械试验不侵权) |
二、扩展:核心制度调整的影响
• 遗传资源披露义务:申请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需说明来源,否则不予授权(呼应CBD的惠益分享原则)。
• 外观设计优化:允许“相似设计”合案申请,提升审查效率。
• 专利国际化:增设向外申请保密审查程序(第20条),规范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出口管理。
三、后续发展
第三次修改为2019年第四次修改奠定基础,后者进一步强化药品专利链接、惩罚性赔偿(提高至5倍)等制度,显示中国专利体系持续向“严保护”与“高质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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