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规则:
1. 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部分基层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较高,体现了对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要求。
2. 地域管辖
- 被告住所地: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如复制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侵权作品传播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可选择的管辖范围较宽,例如服务器所在地、侵权信息终端接收地均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 合同纠纷的特别管辖
若涉及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可按合同约定管辖;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包括作品交付地、版权登记地等。
4. 集中管辖与专门法院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著作权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审集中管辖,但不直接涉及普通著作权案件。
5. 涉外管辖
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时,遵循《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规定,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知识:
侵权案件中,原告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与管辖连接点的关联性。
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被告时,其注册地、主要营业地及网络接入地法院均可能具有管辖权。
管辖异议是常见程序策略,被告可在答辩期内提出,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管辖不合法。
著作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便利,同时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实践中需结合个案事实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管辖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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