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软件程序、数据库等。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表达的各种文学、科技、教育、宣传等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报刊、期刊、图书、广告、说明书等,无论其创作目的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是指用音乐符号表示的有创作性的作品。包括乐曲、歌词、音乐作品的表演等,无论其创作目的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戏剧作品是指用文字、对白、音乐和舞蹈等方式表现的具有创造性的戏剧作品。包括话剧、歌剧、舞台剧、影视剧等,无论其创作形式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美术作品是指用图形、形象、线条等形式表达的具有创造性的美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等,无论其创作形式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摄影作品是指利用摄影技术创作的具有创造性的作品。包括照片、摄影作品的应用、传播等,无论其创作目的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电影作品是指通过影像和声音等手段创作的具有创造性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无论其创作形式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电视节目是指通过电视传输媒介创作的具有创造性的作品。包括电视节目的编排、导演、演员表演、导播、制作等,无论其创作形式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软件程序是指利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具有创造性的程序代码。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无论其功能如何,一经表达,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是指制作、收集、整理、编辑的具有创造性的数据库作品。包括各种形式的数据库、信息整理数据库、图书目录数据库等,一经形成,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总之,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繁多,作品的创作形式和表达方式各异,但只要具有创造性、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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