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商标不得注册:
一、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些标志作为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具有重大意义,不应被注册为商标使用。
二、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名称和标志不应被私自注册商标占用。
三、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或者简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些组织的名称或简称代表了一定的权威和声誉,不宜被商标抢注占用。
四、同国际组织的名称、缩写或者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志具有特殊地位,不应被商标抢注占用。
五、有害于社会公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这种商标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影响,损害公众利益,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六、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或者未经授权的姓名、肖像、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予以注册。
七、以欺骗性的方式取得注册的商标。这种商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损害了商标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八、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标。这种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知名品牌的权益。
九、其他经国务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
总的来说,这些被禁止注册的商标,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维护商标制度的公平性和秩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法定禁止情形,避免出现权利受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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