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进行反对或异议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商标异议的保护期限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时,如果发现有商标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为发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其次,在商标注册证书颁发后5年内,如果发现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有相似的商标已经在使用,且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此时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请求,请求期限为5年。
另外,对于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的异议申请,异议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并请求商标权利人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25条规定,对于商标权人5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之,对于商标异议的保护期限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商标异议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或请求取消商标注册证书或提起诉讼,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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