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下从法律定义、保护对象、排除范围等维度进行专业分析:

| 类型 | 法律定义(专利法第2条) | 保护对象 | 保护期限 | 审查制度 |
|---|---|---|---|---|
| 发明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如生产工艺、化学物质) | 20年(自申请日起) | 实质审查制 |
| 实用新型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具有物理形态的实体产品(如机械装置、电子产品结构) | 10年(自申请日起) | 形式审查制 |
| 外观设计 |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产品外观美学特征(2021年新增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 15年(自申请日起) | 形式审查制 |
1. 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发明创造:如器具、制备方法
2. 科学发现:自然现象、物质特性等基础科学发现
3. 智力活动规则:商业方法、数学算法(未结合技术特征)
4. 疾病诊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但医疗器械可专利)
5. 动植物品种:微生物新品种除外
6. 原子核变换物质
1.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2.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3. 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1. 计算机程序:可作为方法发明保护(需解决技术问题)
2. 补充实验数据:药品专利允许补交实验数据(2021年修改)
3. 药品专利期补偿:新药发明专利可延长不超过5年(总保护期不超过14年)
注: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外观设计保护期由10年延长至15年,并新增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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