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标志着中国商标制度进入法治化阶段。
以下是相关延伸内容:
1. 历次修正
1993年2月22日首次修正,增加服务商标注册、禁用条款等内容。
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适应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商标异议程序等。
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引入声音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惩罚性赔偿等制度。
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严厉打击恶意注册,提高侵权赔偿上限至500万元。
2. 配套法规
《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具体细化操作流程,最新修订版于2014年与商标法同步实施。
3. 国际条约关联
中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2019年签署《马德里议定书》,推动商标国际保护。
4. 实践意义
确立注册优先原则,区分商品与服务商标类别。
明确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
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截至2023年,中国商标注册量连续20年全球第一,有效注册商标超4000万件,体现法律对品牌经济的保障作用。现行商标法全文共8章73条,涵盖注册、使用、管理、专用权保护等全链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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