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中关于“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主要位于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之后的章节,但具体条文分散在以下部分:
1.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据,未提供或证据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细化申请撤销的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 规定商标注册人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视为无正当理由不使用。
3.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包括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活动。
扩展知识: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非主观因素。
证据类型涵盖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产品包装等,需体现商标标识、使用时间及范围。
制度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若商标被撤销,原注册人需在一年期满后方可就相同或类似商标重新申请。
实践中,撤三程序常被用于商标或清除注册障碍,企业应定期留存使用证据以应对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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