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保护类目是指商标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其保护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类别及类似类别。该分类依据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共分为45个大类(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以下是专业解析:

尼斯分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中国采用此体系,并将小类进一步细化为类似群组。商标权人仅在注册类别内享有独占使用权及排他权。
| 大类编号 | 类别示例 | 说明 |
|---|---|---|
| 第1类 | 工业化学品、肥料 | 化工原料、农业用制剂 |
| 第3类 | 化妆品、清洁剂 | 日化用品、洗涤用品 |
| 第9类 | 电子设备、软件 | 科学仪器、IT硬件及程序 |
| 第25类 | 服装鞋帽 | 服饰成品非面料 |
| 第35类 | 广告、商业管理 | "万能类"涉及销售服务 |
| 第43类 | 餐饮住宿 | 餐馆、酒店服务 |
1. 同类保护原则
商标权仅覆盖注册时的具体类别,如未在第29类(奶制品)注册,他人可在该类别使用相同商标。
2. 跨类保护的特殊情形
对驰名商标或易造成混淆的商标,可突破类别限制(依据《商标法》第13条)。如"茅台"在非酒类商品注册可能被驳回。
3. 全类注册策略
企业可选择45类全注册,但需考虑成本(约10倍单类费用)及后续3年内需提供使用证据(否则可能被撤销)。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时,需指定保护国家及对应类别。各国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例如:
• 美国允许"使用意图"声明后注册
• 欧盟实行全类别统一审查制度
1. 商品生产与销售服务分属不同类别:
• 生产服装属于第25类
• 开设网店销售服装需额外注册第35类
2. 衍生产业链需跨类保护:
家电企业除注册第11类(电器)外,第37类(维修安装)、第9类(智能控制软件)等常需同步保护。
建议每6个月进行商标监测,重点排查:
• 相同商标在核准类别的近似商品注册
• 跨类别注册引发的品牌稀释风险(如"苹果"在服装类被抢注)
如需扩展保护,可通过异议程序(公告期内)或无效宣告程序(注册后5年内)主张权利。
制定商标保护策略时,应综合考量核心业务、发展规划及预算成本,优先覆盖主营业务及关联类别。初创企业建议采用"3+2"模式:注册3个核心类别+2个储备类别,并根据发展逐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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