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口述作品属于依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例如演讲、授课、即兴演说等。这类作品需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大基本要件,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对口述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创作内容的表达形式、语言组织、逻辑结构及个性化的表述方式。但不保护思想、概念、事实等抽象内容。
| 法律依据 | 具体内容 |
|---|---|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明确将口述作品列为受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范畴 |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 规定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口述作品需符合该标准 |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 涉及口述作品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条款 |
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但若属于职务作品或委托创作,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权利归属。例如,教师授课内容可能属于职务作品,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
司法实践中,口述作品侵权案例多涉及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或文字记录。2021年“某教授讲座侵权案”中,法院判定未经许可录制并传播口述课程内容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口述作品的保护需满足“固定性”要求。若未以任何形式固定,可能难以主张权利。但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形成的载体,可有效确立权利基础。
著作权法同时保护口述作品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广播权)。权利人可通过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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