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常用词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显著性: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通用名称、直接描述性词汇(如“苹果”用于水果)通常缺乏显著性,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扩展: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如“海尔”属自创词,固有显著性强;而“饿了么”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2. 禁用条款:
-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如“有机”却含添加剂)、有害公序良俗的词汇(如低俗用语);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原则上禁止,但已注册或具有其他含义的(如“平安”可指地名也可指状态)除外。
3. 非功能性:商标不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如“圆形”用于轮胎)、技术效果(如“防摔”用于手机壳)或实质性价值(如钻石切割形状)构成的标志。
4. 近似判断:
- 文字商标从音、形、义综合判断(如“蓝月”与“篮月”易混淆);
- 图形商标需对比构图、颜色及整体视觉效果;
- 组合商标需整体比对,显著部分重点比对。
5. 类别保护:商标权仅在注册类别内有效。例如“长城”在葡萄酒(第33类)和电脑(第9类)可同时存在,但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6. 续展与撤销:
- 注册有效期10年,期满可续展;
- 连续3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商标撤三”程序);
- 恶意抢注(如抢注他人已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可被无效宣告。
7. 权利限制:
- 正当使用描述性词汇不侵权(如“新疆葡萄干”标明产地);
- 权利用尽原则:合法售出的商品再次销售不侵权。
8. 国际规则衔接:
- 我国遵循《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对驰名商标实施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 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即使未在中国使用也可驳回。
9. 声音商标:非传统商标如声音(如英特尔“灯!等灯等灯”)需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需提交音频样本及描述。
10. 新兴问题:
- 颜色组合商标(如蒂芙尼蓝)需证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动态商标(如QQ提示音)需清晰界定动作流程及循环方式。
商标实务中还需注意《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更新(如新增“电子烟”类别),以及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加强(2019年修订案提高惩罚性赔偿至5倍)等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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