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日期计算涉及多个关键节点和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请日
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文件之日为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申请以提交至商标局系统的日期为申请日,邮寄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或无邮戳的,以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2. 优先权日
- 国际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或双边协定,申请人自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提出相同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日为首个申请的申请日(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 展览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后6个月内申请,可以展会首日为优先权日(商标法第二十六条)。
3. 异议期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该期限为固定期限,无中止或中断规定。
4. 续展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宽展期为期满后6个月(商标法第四十条)。宽展期内提交的需缴纳延迟费,且宽展期届满未续展的商标将被注销。
5. 撤销或无效宣告时限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任何人可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销申请日以商标局受理日为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无效宣告:对已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注册条款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时限限制;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6. 行政与司法程序期限
- 对商标局决定不服的,需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四十四条)。
- 对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7. 期间计算规则
- 期限起算:以法律文书送达日、公告发布日或事实发生日的次日为起算点(参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 期限届满:若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延伸要点
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日期计算需结合《马德里协定》中规定的1年审查期、5年中心打击条款等特殊规则。
电子送达的文书,自文件发出满15日视为送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通常适用《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通则性条款。实践中需注意具体行政通知中的期限标注,避免因计算误差导致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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