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体操作为表演性的身体运动艺术,其编排和表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 编排作品的保护:
艺术体操的编排,包括运动动作序列、音乐选用、服装造型等创造性元素,属于编舞作品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编舞作品属于表演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编舞者可以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编排作品。
2. 表演者的保护:
艺术体操运动员通过自己的肢体动作、表情等呈现出编舞作品,此过程属于表演行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许可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对其表演进行录像、录音等利用。
3. 作品使用的限制:
虽然艺术体操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使用时仍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非商业性使用:可以少量引用作品中的内容用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性用途。
(2) 合理引用:引用时应当注明作品来源及创作者信息,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3) 获得授权:如需在商业场合使用该作品,如表演、录制等,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表演者的授权许可。
总之,艺术体操作品无论是编排还是表演,都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时,应当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规定,以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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