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保护客体有以下几类:
1. 不具有创作性的客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必须是有创作性的,也就是说,它们必须是某种人的独创产物,而不是简单的抄袭或复制。因此,一些没有创作性的客体,例如一些非创造性的商标、标志、惯用语、数字格式、表格、字体、常用数学公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不是个人创作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个人的著作物,而不涵盖团体或公司的产物。这包括由公司、机构、政府或其他机构开发的软件、数据库、网站、报纸和期刊等。
3. 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客体:公共领域指的是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获取和使用的文化作品。一旦一个文化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就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莎士比亚的剧本、巴赫的音乐、达芬奇的艺术作品等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4. 不能够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能够保护一些尘世间的作品,例如音乐、文字、影像等,但并不能涵盖一些无形资产,例如专利、商业秘密、商标、域名等,这些不能够被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5. 非法客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必须是合法的作品,如果作品是通过侵犯著作权进行制作的,那么这些作品并不受法律保护。例如,DVD和未授权的软件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总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创作性,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客体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它们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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