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关于证明商标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以下条款中:

1. 第三条:明确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主体,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3. 第五条:强调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规则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4. 第十六条:涉及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的关系,如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其特定质量、信誉与该地区自然或人文因素相关,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5. 实施条例(第四条):细化证明商标申请材料,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监督管理能力说明及使用管理规则。
扩展知识:
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其核心功能是“证明品质”而非“区分来源”,如“绿色食品”“纯羊毛标志”等。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使用该商标,仅授权符合标准的第三方使用,并承担监督责任。
若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商品质量问题,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