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词曲作为音乐作品的组成部分,其著作权归属需根据创作性质和法律关系判断:
一、原创作者原则
1. 词曲作者自然享有原始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利。
2. 合作作品(如作词人与作曲家共同创作)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行使权利需协商一致;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权利(《著作权法》第13条)。
二、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
1. 职务作品: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词曲,著作权默认归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担责的(如影视公司专职作曲),著作权归属可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法》第18条)。
2. 委托作品:通过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属优先;若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作者),委托人可在约定或特定范围内使用(《著作权法》第19条)。
三、权利流转情形
1. 著作权人可转让财产权(须书面合同),但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2. 音乐出版或经纪公司常通过独家授权获取词曲的长期使用权,但版权仍可能保留在作者名下。
四、特殊案例延伸
影视配乐:若词曲为影视作品整体组成部分(如主题曲),制片者通常依合同取得著作权,但单独使用词曲仍需原作者许可。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AI产出物无独创性,权利归属操作者或训练数据权利人。
注:实务中建议通过版权登记(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及书面合同明确权属,避免后续纠纷。行业协会(如音著协)可协助管乐版权许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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