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时,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就会构成商标侵权。该情况适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注册的商标。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商标法第十条中涵盖了从国家级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说,即使是县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如果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会构成侵权。这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对于各级工商部门已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这对于保护中小企业和地区性企业的商标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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