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的管辖法院存在多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一般情况下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某作家就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出版社发生纠纷,可以向被告出版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涉及国有出版单位的纠纷
如果著作权权属纠纷涉及国有出版单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引发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决定》,该类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对国有出版单位的管辖涉及国有资产的保护,需由中级法院来处理。
3. 涉外著作权纠纷
对于涉及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由于涉外案件通常更为复杂,需由中级法院来专门处理。
4. 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如果著作权纠纷同时涉及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可以由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进行管辖。例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有知识产权法院,就可以由这些专门法院受理相关纠纷。
5. 专有技术合同纠纷
对于著作权纠纷涉及专有技术合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类纠纷通常也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6. 行政诉讼
如果纠纷涉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如著作权登记等,可以由当事人向该行政行为的相应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最终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总的来说,著作权权属纠纷的管辖法院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是基层法院,也可以是中级法院,甚至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管辖规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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