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如下:
1. 定义与法律依据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单纯报道事实的客观信息,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因其仅是对客观事实的呈现,缺乏独创性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需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2. 不保护的核心原因
- 公共利益优先:允许公众自由传播时事新闻,保障社会知情权。
- 独创性缺失:单纯事实的机械性描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 国际惯例:符合《伯尼尔公约》第2条第(8)款对“日常新闻”的排除原则。
3. 例外情况
若报道中包含记者分析、评论、独特编排或深度调查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则该部分可能作为“新闻作品”受保护。例如:新闻特稿、专题纪录片等。
4. 其他法律规制
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时事新闻仍需遵守:
- 《民法典》: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如虚假新闻需承担侵权责任)。
- 《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注明消息来源,避免不正当竞争。
5. 实践中争议点
- 新闻照片:若构图、光线等体现独创性,可能构成摄影作品受保护。
- 实时转播信号: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邻接权(广播组织权)保护。
现行法律通过区分“事实”与“表达”,平衡了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用户转载时事新闻时,仍需注意避免篡改内容或附加误导。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