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义务,包括:
1.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时的声明使用其注册的商标,不得变更其注册标志或者目的。
2.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其注册商标,确保注册商标不产生混淆,不误导公众。
3.商标注册人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局要求的期限内,提供合理的理由,以免取消商标注册。
4.商标注册人据实提供合理理由后,商标注册局认定其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商标的,可以决定取消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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