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著作权属于著作权部门。
著作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著作的权利,通常包括版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等。舞蹈是一种表演艺术,具有独特的创作性和表现性,因此舞蹈也具有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定权益。著作权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决定作品公开发表权和公开出版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和演出权。”其中,“展览权”和“演出权”就包括舞蹈著作权。
舞蹈著作权的归属与舞蹈创作方式有关。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支舞蹈是个人自主创作的,那么这支舞蹈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本人。如果一支舞蹈是由团体创作的,那么著作权可能属于团体或者是由团体成员共同拥有。
不管著作权归谁所有,都需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管理和保护。舞蹈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需要由相关的著作权机构来负责。在我国,著作权机构是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的。
除了著作权机构,舞蹈相关的机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例如,舞蹈团体、剧院、演出公司等都需要尊重舞蹈著作权,承担相关的版权责任,并按照规定支付版权使用费。
综上所述,舞蹈著作权属于著作权部门,需要由相关机构管理和保护,同时也需要各类机构和人员共同尊重舞蹈著作权,承担相关的版权责任,为舞蹈的发展和传承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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