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到期续展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商标注册期限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并缴纳规定的续展注册费。如果在期满前6个月内仍未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并收取滞纳金。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续展注册申请后,应当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商标注册人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满3年的,不予续展注册。但有正当理由未使用的除外。
4. 获准续展注册的商标,其注册有效期自前一注册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到期后权利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公告,并将该商标注册予以注销。
总的来说,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标注册人及时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防止因不续展而导致商标注册权利的丧失。该条还规定了商标续展申请的期限、程序以及续展注册的效力等内容,体现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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