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1. 显著性
商标须具备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如"苹果"用于水果)通常缺乏显著性,但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例外(如"苹果"用于电子产品)。
2. 非冲突性
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包括:
- 已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近似商标(相同商品/服务)
-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不得含有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或国际组织标识(经授权的除外)。
3. 禁止注册情形
违反公序良俗(如带有民族歧视性内容)
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如虚构的"中南海")
地理标志(未获授权不得注册,如"香槟")
名人姓名未经许可(如"梅西"擅自用于体育用品)。
4. 使用要求
商标注册后需实际使用,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可被撤销。
使用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标识和商品/服务类别。
5.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
已注册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如"可口可乐"阻止他人用于服装类)
认定标准包括知名度、市场份额、宣传持续时间等。
6. 分类保护
采用《尼斯分类》45类体系,需按类别注册
防御性注册(如在多个类别注册"华为")需符合业务实际或未来发展需要。
补充知识:
商标途径:可通过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
国际保护:通过马德里体系可一次申请覆盖多个缔约国,但需以国内注册为基础。
权利期限:注册有效期10年,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需缴纳费用并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防止市场混淆的同时避免过度垄断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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