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类商标包括以下商品和服务:
1. 肉类、鱼类、家禽和野味,肉汁,腌制、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2. 咖啡、茶、可可、糖、米、tapioca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激凌;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芝麻调味品,调味品,冰。
3. 农业、园艺和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子,活植物和鲜花,动物饲料,麦芽。
4.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5.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根据商标分类,第十三类商标主要涉及各种食品、饮料及农业产品。这些商品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属于消费品大类,为众多企业经营和竞争的重点领域。因此,在申请注册第十三类商标时,需要充分了解这一类别的具体范围,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实践要求做好申请和维护工作,以保护自身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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